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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信托公司“下乡”

     中信信托近日推出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引发各方关注,这是国内专业商业信托公司首次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业务。此前报载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也在积极备战土地流转信托产品。信托首尝农地流转信托,可谓意义重大。

  所谓农地信托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作为委托人,为有效提高承包地的开发与经营效率,将承包地剩余年限的承包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营,将开发经营的利润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农地信托流转不仅是土地制度的创新,也是经营体制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便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次中信农地信托模式中,委托人为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首期产品涉及的流转土地面积为5400亩,信托期限为12年,信托计划服务商即信托流转土地使用人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这一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对象不是土地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的信托委托人则是流转出土地的农民,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只是担负对分散农户土地进行归集的角色。

  2001年开始,我国河南、浙江、山东等地农村已尝试土地托管等草根式类信托流转方式。2010年以来,浙江、福建、湖南及河北等地,先后出现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信托方式。2011年5月,福建沙县成立了“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尝试土地信托流转。2012年6月,湖南益阳草尾镇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信托流转。沙县小吃遍布各大城市,农民土地抛荒严重;而草尾镇外出务工多,也存在类似现象,从而迫使政府以信托方式来解决问题。

  上述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大同小异,基本做法是先由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这一机构,并与之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土地信托机构则将受托的承包地租赁给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种粮大户,这些专业农业经营者通过土地成片经营而获得规模产出。通过信托,农民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收益。从福建沙县和湖南益阳的试点情况来看,土地信托流转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明显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例如,2010年5月,湖南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投入600余万元,从该镇土地信托公司受让土地1536亩,新建高标准反季节蔬菜大棚200个,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586万元,企业盈利168万元。沙县金农高优合作社对流转的土地统一规划布局,累计投入200多万元,建立“无公害蔬菜种植”、“立体特色养殖”、“高标准水稻”等示范区,流转后一年,该合作社即获利32余万元。

  目前来看,现有农村土地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组织只在县级及乡镇层面出现,信托人即农户的权益如何保护,受托人是否有能力(资金、技术与专业人才)真正履行信托责任尚存疑问,另外土地经营者的风险也不可不察。所以政府出资建设的土地信托机构更多是一种中介功能,离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与沙县、草尾镇等地出现的土地流转中介色彩浓厚的农地信托组织相比,中信信托等专业信托机构从事农地信托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从信托运作模式来看,它较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在标准化与规范化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后者由政府主导,其信托组织机构为无盈利目的的政策性机构,更多地偏重中介职能:一是农地流转双方的中介,二是农民权益的中介。例如草尾镇农民把依法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按市场价(草尾镇以每亩300-500斤稻谷计价)支付给农民信托基本收益,从农户手中获得5年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来,信托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便是土地信托合同,发生的关系也是信托法律关系。而中信信托模式利用信托原理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标的,实现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凭证定期领取收益。在中信信托此次农地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一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这较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是一大进步。专业信托公司将推动已有的农村土地信托走向标准化与规范化,并为日后更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与“资本下乡”创造条件。

  第二,从信托期限来看,中信信托计划长达12年。一方面,这能确保信托计划经营方的农业产业部局与农业投资计划,而其他形式的流转方式普遍过短,影响经营者对土地投入的热情,可能导致破坏性的短视开发,从而不利于地力的保护。另一方面,信托期限与农村承包地剩余期间相对应,便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承包地增减变动的调整,届时只需对信托权受益人进行调整即可。

  第三,从收益分配来看,中信模式不是一次性支付收益,而是细水长流,这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农民的权益。在该计划中,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一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农民权益不是一次获得,而是分12年,每年都有信托收益。这种细水长流的土地理财方式值得称道。与此相对照的是,沙县土地流转农户除了能够获得年租金10%-20%的固定收入外,还享有信托土地改造与改良所产生的溢价部分的60%。而草尾镇模式农民则是一次性获得信托期间的收益。

  总之,信托虽然具有将各种资源集成的神奇功效,但专业商业信托公司需要知识与能力及人才的重新创造与培养,并为之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为了吸引更多的商业信托公司“下乡”,参与广阔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修改与完善《土地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地信托法》,建立农地信托登记制度,同时大力发展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培养更多专业的土地评估与保险(行情 专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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