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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规定车损5千以下事故需自行拍照

人民网南宁8月27日电(记者罗世立 通讯员邱祥星、张茵)记者8月27日从南宁市交警支队了解到,8月26日起,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和江南区四城区内发生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报案报警后需自行拍照作为定责定损依据。随后,事故车辆应迅速撤离现场。

《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四城区范围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车辆可自行移动的轻微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于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即刻报警报案。当事人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后,应使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摄,并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必须于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若当事人一方故意不配合,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

交警部门提醒,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警报案,等候交警、保险公司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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