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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道德:混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仁井田升先生在《中国法律史》中认为中国法律是威权主义下的“法令”集合,这些法令本身来自于“仁”、“孝”、“忠”等道德概念,这使得中国法律在漫长的历史内始终保持着道德即法律的状况,由此带来道德与法律边界模糊不清的困境。仁井先生研究指出,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本来不存在,但因为人们的某些行为违反了道德,于是道德便成了“私法”,乃至于在公共案件中被随意使用。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完全分开。庞德先生在《法律与道德》中论述了各学派对法律与道德的各类区别,他指出法律与道德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法律只规定所谓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则对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规定。现代社会并不要求人人都是圣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陈述了“自私的德行”,他认为正是因为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才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互惠互利,从而使得人类从蒙昧社会中不断发展,而这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自私”能最大限度的将资源利用起来。但如果人人都是圣贤,那么社会的发展动力也就消失了。因此,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强调保证人们能够互惠互利,而不是要求人人皆能成圣贤。

       道德与法律界限模糊不清,往往造成历史悲剧,纳粹德国曾制定纽伦堡法案,表面上是针对犹太人的排犹法案,但实际结果却是反对纳粹的德国人都受害了。因为这个法律要求所有人证明自己没有犹太血统,但在现实中,很多人没法拿出“被认可”的证据,结果只要反对纳粹党,就可能被投入监狱。这可以被视为道德向法律过度扩展之后的极端表现,因为将法律过度道德化,其结果必然是许多人无法达到法律的要求,于是受到法律惩戒,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变成了工具,其作用如同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所说的那样:“应当抓住他们的把柄,让他们处于时刻的恐惧之中,这样他们才会服从。”

      道德性法律还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根本不能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反而毁灭人民的道德心。仁井田升先生在《中国法律史》中论证说:道德性法律会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想要完全不违背这种法律,即使是道德上的圣人也是毫无可能性的。更何况道德性法律往往自相冲突,这在汉代著名的“法律和道德”一案中显露无疑——一个人为了给父亲治病杀了人,主管官员以杀人罪绞死此人,他的上司则认为此人为救父杀人值得鼓励,反而将那名判死刑的官员下狱。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为避免被抓住把柄,必须关注那些有权审判自己的人,即唯长官意志。实际上,道德性法律让人们根本不需要关注道德本身,只需关注执行法律的人,于是人们无可避免地变成“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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