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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目的论:法外因素影响案件判决

       中国古代法律追求“无讼”,并将“无讼”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在司法实践中更贯彻这一理念,中国历史上对此并没有太多质疑。但是,正如荣格所言的,人类的意识本身存在着自相矛盾的部分,人与人之间通过语言交流,但语言无法完整而准确地表达个人的意思,因此矛盾无法根本避免,在这个意思上说,“无讼”的追求本来就不合理。

       在冲突无法被消除的情况下,追求“无讼”只能造成各种问题,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排斥司法程序,不接受诉讼,制定苛刻的立案条件,立案困难进一步加剧“私法”盛行,明清会党文化盛行,就是这种“无讼”理念的结果,私法盛行必然伴随着诸多的人为因素,法律的公正性也无从保障。

       即便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传统中国法律对结案的要求也令人不解,急于结案使大量案件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就被宣判了,冤案和错案多由此产生。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判案速度也是官员考核的重点,“庞统半日断百案”更是被当做一个好法官的案例被广为宣传。事实上,急于求成必然带来判案的不公,因为证据缺乏,案件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审理——这促成了狄仁杰在大理寺半年就纠正错案三千多起。

       与身份属性相比,案件外因素对法律公正性的影响更难被消除,特别是所谓的政治考量。试想,将“无讼”、快速结案当做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准,其结果必然是错案冤案重生。如果再将“无讼”作为官员的政绩进行量化考核,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更难实现了,事实上,当人们期待正义可以用最快速、付出最小代价来换取时,那么公平正义就很难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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